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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元市民政局 关于开展全市性社会组织2020年 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13    新闻来源:本站收录   

    广元市民政局文件


    广市民〔2021〕47号

    广元市民政局

    关于开展全市性社会组织2020年

    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全市性社会组织及其业务主管单位,各区县民政局:

    为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相关规定,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国家社会组织法人库项目应用推广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1〕1号)等文件要求,2021年起,全市社会组织统一在民政部社会组织年报年检系统中开展年检年报工作,现就做好全市性社会组织2020年年度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检对象

    凡于2020年630日前在广元市民政局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主动参加年度检查。2020年630日前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进行2020年年度报告。

    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督促其所属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时参加年检年报工作。

    二、参检时间

    全市性社会组织的年检时间定为2021年7月15日至8月30日。逾期未报送年检资料的,视为未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需要注意的是,2020年度年检年报工作分为线上和线下两个部分,线上线下提交的材料必须一致,年检期间线上填报的资料可修改;线上年检时间由年报年检系统设定,截止时间过后,社会组织填报端将自行关闭,不能再进行补录,逾期线上年检填报不再受理,视为未参加年检。

    三、工作安排

    (一)社会组织工作内容

    1.所需材料。2020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和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附件2)。财务审计报告应由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需载有二维码。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中须列明本组织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录及其工作简况。社会团体接受审计时,应当将其设立的全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合并进行审计。已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还应当报送由审计机构审计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确认的年度资产报告(参见《财务审计报告》模板中“资产状况”部分)。

    2.填报方法。社会组织登陆民政部年检年报系统填报端登录网址:http://103.203.219.6:8094/npowork/;登录用户名:社会组织中文名称全称。初始密码:asdQWER123!@#提示:修改初始密码后自行保存),详细参阅填报端“年检培训视频”和“办事指南”后,选择菜单栏中“年检”业务,进行相关资料的填报工作。

    3.报送要求。社会组织完成网上填报并提交后,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纸质文本一式三份(无业务主管单位的一式二份),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加盖社会组织印章,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作出结论并加盖印章后,连同财务审计报告、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和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附件2)报送至广元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B区三楼5-6号民政窗口(咨询电话:0839-5572022)。

    全市性社会组织应保证年检资料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填报信息弄虚作假,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2020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审计报告书》模板可在广元市社会组织成员QQ群(群号:220654971)或“年检年报系统填报端”自行下载。

    (二)登记管理机关工作内容

    1.线下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可通过抽查审计、实地检查和书面抽查等方式,按一定比例对社会组织年检材料所涉事项进行抽查核实,结合核查情况和日常管理发现的问题,综合研究确定2020年度年检结论,通过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2.线上确定。登记管理机关登录社会组织年检年报系统审核端(http://103.203.219.6:8094/legal)接受社会组织线上填报的年检资料,依据线下审查的年检结论完成社会组织线上年检结论确定工作。

    四、年检结论及运用

    (一)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相关规定,审核社会组织线上、线下提交的年检资料,综合研究确定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并公开发布年检结论公告。

    (二)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其中,对年检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未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纳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限制参与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项目,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三)对连续3年年检合格,其组织机构健全、内部治理完善、服务作用发挥好、社会美誉度高的社会组织,在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五、有关要求

    (一)接受年度检查是社会组织的法定义务,全市性社会组织应当严格按照《全市性社会组织年检标准》要求(见附件1)开展线上线下年检年报工作。未按规定进行线上申报和线下提交纸质材料,或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未加盖民政部门年检专用章的,视为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对虚假填报、未按期报送年检资料的社会组织,民政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二)开展社会组织年检年报工作是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行政和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重要内容和基本手段,各级民政部门和社会组织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为社会组织年检年报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市民政局将对各县区民政部门开展社会组织年检年报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确保圆满完成全市社会组织年检年报工作任务。

    (三)各县区民政部门要与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密切协作,健全完善社会组织管理与党建工作联动机制,严格落实“四同时三同步”党建工作制度,认真检查和及时督导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全面开展。

    各县区民政部门可参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扎实组织开展2020年度社会组织年检年报工作,及时对社会组织年报年检情况进行总结,2021年11月10日前工作情况书面报送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

    联系人:王强、王琼,咨询电话:0839—5572022、3266983

    附件:1.全市性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标准

    2.“我为企业减负担”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表

    广元市民政局

    2021年7月14日

    附件1

    全市性社会组织年检标准

    一、年检内容和重点

    年检内容包括社会组织基本情况、自身建设、党的建设、业务活动、参与脱贫攻坚、财务制度、人员管理、开展志愿活动、涉企收费、参与社会基层治理,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情况,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

    (二)登记、备案、核准事项履行相关手续情况。

    (三)自身建设情况。包括是否具备专职工作人员、固定住所、独立银行账户、法定注册资金(开办资金)等设立时的基本条件;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是否按照章程规定履行职权;规章制度是否健全;社会团体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和内部章程如期换届;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是否按照规定设立和开展业务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按规定具有有效的前置许可证等。

    (四)开展业务活动情况。包括落实年度工作计划情况,严格落实业务活动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况。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否存在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以及乱评比、乱收费等情况。

    (五)财务状况和资金来源使用情况。包括是否存在未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独立核算情形;资金来源及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特别是有无抽逃注册资金(开办资金)或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等违法情形等。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执行《民政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259号)情况。

    (六)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情况。包括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负责人是否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辞去兼任的社会组织职务并履行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负责人备案手续;是否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落实劳动用工制度等。

    (七)作用发挥情况。包括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积极开展工作的情况;在提供公共服务和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作用的情况;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情况;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业自律与诚信建设情况、民办非企业单位塑造品牌与服务社会活动等情况。

    (八)党建工作情况。包括贯彻落实《中共广元市委办公室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情况。已建立党组织的,要报送年度党建工作总结(包括党组织班子建设、制度建设、党员教育管理、活动开展、作用发挥等情况)。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尚未建立的,要说明未建立原因。暂不符合建立党组织的,是否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及建立群团组织等。

    二、年度检查的审查形式、标准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对参检单位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线上线下审核,最终确定年检结论。必要时可以对有重大财务问题的参检单位主动开展财务审计;要求参检单位公开年检相关信息;可以采取随机抽检的方式,对参检单位开展实地检查。

    年度检查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一)社会组织在2020年度工作中,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重大活动及时报备,开展脱贫攻坚帮扶工作、志愿服务活动,支持党建工作,按时参加年度检查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的,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社会团体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

    2.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重大事项备案手续的;

    3.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4.未按章程规定换届,或换届未履行事先报批手续的;

    5.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6.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备案的;

    7.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核准、报批手续时弄虚作假的;

    8.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9.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10.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11.在2020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12.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13.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或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等财务管理问题的;

    14.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的;

    15.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的,或者强制企业加入社会团体的;

    16.在填报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17.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18.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

    19.违反规定开展或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

    20.行业协会商会有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兼任职务的,有关人员未在规定时限内辞去兼任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务和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内兼任未按要求进行调整,未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负责人备案手续的;

    21.社会团体不履行相应程序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管理存在问题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收支未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的;

    22.民办非企业单位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设立分支机构的;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23.年度检查报告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24.受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通报或约谈的;

    25.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26.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的;

    27.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的行为。

    (三)社会组织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发现社会组织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为“不合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市性社会组织年检结论分批次在广元市民政局官方网站(http://mzj.cngy.gov.cn/)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问题咨询及监督电话

    社会组织年检咨询电话:0839—5572022

    附件2

    “我为企业减负担”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表

    社会组织名称(盖章):

    主要任务

    落实举措

    工作成果

    减免一批收费

    会费减免举措

    减轻企业负担金额____(万元),惠及___(个)企业

    其他收费项目减免举措(限填4项主要落实举措)

    1.

    减轻企业负担金额____(万元),惠及___(个)企业

    2.

    减轻企业负担金额____(万元),惠及___(个)企业

    3.

    减轻企业负担金额____(万元),惠及___(个)企业

    4.

    减轻企业负担金额____(万元),惠及___(个)企业

    降低一批收费

    会费标准降低举措

    减轻企业负担金额____(万元),惠及___(个)企业

    其他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降低举措(限填4项主要落实举措)

    1.

    减轻企业负担金额____(万元),惠及___(个)企业

    2.

    减轻企业负担金额____(万元),惠及___(个)企业

    3.

    减轻企业负担金额____(万元),惠及___(个)企业

    4.

    减轻企业负担金额____(万元),惠及___(个)企业

    规范一批收费

    调整和规范会费收取标准和程序情况

    减轻企业负担金额____(万元),惠及___(个)企业

    调整和规范其他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情况(限填4项主要落实举措)

    1.

    减轻企业负担金额____(万元),惠及___(个)企业

    2.

    减轻企业负担金额____(万元),惠及___(个)企业

    3.

    减轻企业负担金额____(万元),惠及___(个)企业

    4.

    减轻企业负担金额____(万元),惠及___(个)企业

    联系人: 机: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广元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1年7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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