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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元市报告文学学会章程(草案)
    发布时间:2011.11.19    新闻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广元市报告文学学会(英文名称:Guangyuan Reportage Association,简称GRA)

    第二条 本会是全市从事报告文学创作研究的作家、评论家、编辑、记者及爱好者自发组织的全市性、群众性、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文艺路线方针;积极组织作家深入生活,真实反映社会现实,繁荣创作,弘扬主旋律;组织交流切磋报告文学创作经验,建设报告文学理论,促进报告文学创作,发展社会主义文学事业

    第四条 本会业务指导单位为广元市作家协会,监督管理部门为广元市民政局。

    第五条 本会住所:广元市苴国路市招办一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组织作家深入生活,进行创作;

    ()不定期举办学术研讨会,进行学术交流,切磋创作经验;

    ()不定期举办文学培训班、研讨班,培养新生力量,扩大创作队伍;

    ()不定期编辑出版报告文学作品和理论著作;

    ()不定期进行报告文学作家的市内外交流活动;

    ()进行报告文学界范围内的其他业务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成为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会的章程;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在报告文学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有报告文学单篇作品公开发表或专著公开出版;

    ()对本会有特殊贡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会的活动;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设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本会的决议;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不按本会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元市作家协会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年,秘书长为专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元市作家协会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作家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决定其他有关事宜。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广元市民政局和市作家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广元市作家协会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元市作家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广元市作家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元市作家协会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草案经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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