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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阁首例恶势力团伙案宣判
发布时间:2019.08.22     新闻来源:广元晚报        主编:杨威

庭审现场


       昨日上午,剑阁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邹某、杨某俊、杨某、梁某龙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以来,剑阁首例恶势力团伙犯罪案。
       采取滋扰、纠缠等手段非法追讨高利贷
       法庭审理查明:2016年11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邹某、杨某、杨某伟(已死亡)分别放高利贷,2017年邹某、杨某和杨某伟分别找罗某收取高利贷时,才知彼此是罗某债主,邹某提出以后一起去收钱。
       此后,邹某伙同或者邀约杨某、杨某俊、梁某龙分别找母某、罗某在追讨高利贷的过程中,采取滋扰、纠缠等手段,威胁、恐吓他人及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经常到被害人的工作单位、家里索要高利贷,以达到非法索债的目的,给他人生活、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4名被告人在一定区域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危害治安,情节恶劣,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团伙犯罪。
       法院当庭作出判决4人分别获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杨某多次采取滋扰、纠缠等手段,威胁、恐吓他人强索高利贷,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邹某、杨某、梁某龙在强索高利贷的过程中,采取陪吃、陪住的软暴力方法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

       法院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邹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被告人杨某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梁某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阳玉婷 广元晚报全媒体记者文煜凌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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