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使用过公积金装修贷款的,不纳入公积金住房贷款次数统计
4月30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消息,根据政策规定,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原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不纳入自住房贷款统计次数。
公积金利率上调10%总体房价变化不大
举例说明,市民李先生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20年(240期),在市中心城区万缘某楼盘购买125平方米住房一套,单价8000元,总价100万元。
按照首付三成,基准贷款利率3.25%,首付30万元,月供3970.37元,利息总额252888.88元,累计还款952888.88元。偿还全部贷款后,首付、月供共支付1252888.88元。
5月1日执行新政后,按照首付四成,执行1.1倍贷款利率(3.575%)后,首付40万元,月供3502.93元,利息总额240702.33元,累计还款总额840702.33元。偿还全部贷款后,首付、月供共支付1240702.33元。
新旧政策比较,新政按揭由三成变化为四成,首付增加10万元;贷款额度由70万元降低为60万元;月供由3970.37元降低到3502.93,每月减少467.44元;利息总额减少12186.55元。
利率上调仅限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
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新政明确对象为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购房者,仅限于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购房者,一次性付款和商业银行贷款的购房者不纳入。对于已经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仍按照原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基准贷款利率3.25%)执行。
2015年6月5日,市政府印发了《<广元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35条措施>的通知》,凡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装修新购及现有自住住房的,可发放最高限额40万元装修贷款,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2019年7月1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停止公积金装修贷款业务。对于前期已使用过公积金装修贷款的,不纳入公积金住房贷款次数统计。
(记者 汪国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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